书刊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定

  • 发布时间:2017-02-17 15:34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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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者:汝城县图书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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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馆书刊资料是国家公共财产,是图书馆工作的基础,必须注意爱护,读者借阅书刊资料不得污损、撕剪、圈点、批注和遗失,如有上述情况,必须负责赔偿。

二、遗失的书刊资料,以赔偿原版本为原则,否则,按以下规定赔偿:

1、建国以前的一般普通中文图书(包括线装书)参照当前出版同类图书的定价,按五至十倍赔款。

2、建国以后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,95年以前的,遗失后按原价的二至十倍赔款,95年以后的,遗失后按原书的二至五倍赔款。

3、期刊(包括现刊)遗失一册,按全年订价一至三倍赔款。合订本按全年三至五倍赔款。

三、污损书刊资料(包括批注、涂抹、撕剪等)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处理:

1、污损书刊资料的正文、插图或附表已无法修补者,按遗失的赔偿规定处理。

2、书刊资料虽有污损,但经修补可复原时,应由污损者负责修理。如系由我馆代为修理,修理费应由污损者负担。

3、 有明显污损但可不修理者,除收回原书外,按此类书的当前价的50%赔偿。

四、凡盗窃和有意损坏书刊资料者,应从严处理,除本人写出检讨外,按此类书的当前价的五至十倍罚款。情节严重者,须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 。

五、无论遗失或污损,在未照章赔偿前,一律暂停借书,有故意拖延拒不赔偿者,注销该读者借书证。

六、借阅书刊资料时,借阅者应仔细检查,如有污损缺页等情况,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,否则,还书时发现有污损情况,应由借阅者负责。

七 、为了保护公共财产,鼓励人人爱护图书资料,凡检举、抓获盗窃、破坏图书资料者,给予一定奖励。